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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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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7.25
~
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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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1010033545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三、旨揭辦法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 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demi @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96。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 demi@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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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本次為配合 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 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用語,爰修正 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合計修正五條、新增一條,共六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為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考量會計師出具查核(核閱)意見時,所稱無保留意見,通常包括無保留意見及 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二種,為茲明確,爰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配合我國上市(櫃)公司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強制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有關會計項目名稱配合修正,並明定開始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八條、 第十三條) 五、配合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爰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辦法、明 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發行股份溢價及受領贈與所得之範圍,依註冊地國法 令規定,及明確規範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之開戶與股份註銷之管理方式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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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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