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7.12
預告日期: 101.07.12 ~ 101.07.24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1003224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規定。
三、旨揭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minijane@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88。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minijane@sfb.gov.tw
容: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
第八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次
修正。本次為配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修正、強化公司重大捐贈事項之決議程序、避
免列席人員影響董事會之討論及表決,及強化揭露董事利益迴避,爰修正本辦法相關
規定。現行條文計二十條,本次修正五條,茲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期中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核閱及應提報董
    事會,爰配合增訂依法令規定,財務報告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無需提董事
    會討論。(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對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之捐贈,可能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有加強
    規範之必要,爰增訂公司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事項應提董事
    會討論,並明定所稱重大捐贈之標準。(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為強化公司治理,避免董事會列席人員,影響董事會之討論及表決,明定列席人
    員於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配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應於董事會說明
    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為強化揭露董事對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參與情形,爰增訂應詳實記載於議事
    錄之事項,應包含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及迴避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