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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1.07.09
預告日期: 101.07.09 ~ 101.07.20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315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管理規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
    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hiu0611@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8。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chiu0611@sfb.gov.tw
容: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自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
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維護公益,避免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非為公益目的之股東持股比例過高致造成利
    益集中等情事,爰規範除為公益目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外,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對於現行持股逾限
    股東,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爰不追溯其調整持股,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將固定資產修正為不動產及設備。(修正條文第
    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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