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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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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7.09
~
1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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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1003150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管理規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 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hiu0611@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8。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chiu0611@sf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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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自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 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維護公益,避免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非為公益目的之股東持股比例過高致造成利 益集中等情事,爰規範除為公益目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外,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對於現行持股逾限 股東,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爰不追溯其調整持股,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將固定資產修正為不動產及設備。(修正條文第 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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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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