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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1.07.03
預告日期: 101.07.03 ~ 101.07.13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 1010014506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三、「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 (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法規資訊 /法
    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76
(四)傳真:02-8969-1354
(五)電子郵件:banking02@banking.gov.tw
容: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為因應修正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強化對銀
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理強度,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辦法現行條文
計二十八條,本次修正二十二條、增訂七條、條次變更二十條,修正後本辦法之條文
共計三十五條,修正重點臚列於次:
一、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
    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
    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
    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二、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明定銀行間徵
    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及資訊安全人員應具備之積極及消極資格等相關
    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定銀行間徵信
    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強化對該服務事業之內部
    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四、明定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之報送義務,及銀行間徵信資料處
    理交換之服務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金融機構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
    之告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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