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 三、「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 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76 (四)傳真:02-8968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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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已將原銀行發行之現金儲值 卡(即前開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納入規範,並將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授權訂 定之「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多數條文參酌納入前 開條例或其授權子法「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中,惟因「電子票證發行管 理條例」立法時未併提案刪除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爰目前銀行發行電子票證 須同時適用前開條例與本辦法之規定。 經檢討本辦法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授權子法規定有扞格之處,為利銀 行遵循,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本次共計修正十三條,刪除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現金儲值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定義及非銀行不得發行現金儲值卡之規定 ,因「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已另有規定,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有關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額度不得超過其淨值一定比例之限制,鑑於銀行發行 現金儲值卡所吸收之款項依規定為存款保險標的,且銀行收受存款並未有上限規 定,加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對非銀行之發行機構亦未有類似限制規定, 考量監理之衡平性原則,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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