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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7.06
預告日期: 101.07.06 ~ 101.07.16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30777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會計師法第十一條規定。
三、旨揭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hium@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31。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chium@sfb.gov.tw
容: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修正十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告,酌修重要子公司定義、子公司
    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定,就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重大差異處
    ,增訂查核之項目,主要包括會計估計及政策變動之查核、受查者財務報告中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受查者差異之查核、關聯企業與受查者之會計政策一致性
    之查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重大組成、除役成本之查核、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
    值揭露之查核、生物資產之查核、負債準備等重大項目查核之相關規範,並將期
    中合併財務報告核閱範圍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
    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取代第三號、第四十七號取代第十號、第四十八號
    取代第三十一號、第三十二號及第三十七號、第五十號取代第十二號、第五十一
    號取代第二十四號、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三號取代第四號,暨第四十九號及五十
    二號之實施,修訂相關條文引用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
三、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
    修訂會計師查核簽證渠等公司應適用本準則之施行日期及訂定過渡條款。(修正
    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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