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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7.02
預告日期: 101.07.02 ~ 101.07.12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64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guangyau@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23。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guangyau@sfb.gov.tw
容: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之一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於九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全文。茲為配合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於一百零一年一
月四日修正公布,將外國公司納入規範,及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計新增一條、修正二十條、刪除一條,合計二十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增訂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
    財務預測,惟公開發行公司無子公司者為個別財務預測。(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刪除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辦理之規定,爰參
    酌該公報規定增訂編製財務預測應具備之適合人員、適當會計原則及財務預測揭
    露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五條)
三、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為公開日、編製通知到達日
    、事實發生日及發現日之即日起算。(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
    )
四、基於簡式財務預測應公告之內容及完整式財務預測應公告內容相同者,文字用語
    應趨於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七條)
五、鑑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全涵損益之重視,及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綜合損益表取代現行之損益表,並納入其他綜合損
    益,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變動對於股東權益、投資人預估股利及股價均有重大影
    響,爰修正以綜合損益取代稅前損益,作為財務預測應更新及實際達成情形之比
    較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
    )
六、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將財務預測編製內容之損益表修正為綜
    合損益表、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修正為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並增訂其他綜合損
    益及綜合損益。(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七、考量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並考量股東權益亦為代
    表公司規模之指標之一,爰增訂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實收
    資本額之認定標準,改以淨值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過渡期間適用之規
    定,規範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編製一百零四年度財務預測之
    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願自編製一百零二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提前適用。(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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