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 //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70。 (四)傳真:(02)87734146。 (五)電子信箱: xing@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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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四 次修正,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及維持證券商財務監理之品質 ,規定證券商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並就相關編製方式及 內容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基於證券商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參考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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