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十 條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joanne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70。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 joanne@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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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八年七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九 次修正,本次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及因應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規則 第六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由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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