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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公告日期: |
1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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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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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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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1002851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十 條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joanne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70。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 joanne@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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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三十二次修正。為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放寬外國企業來臺掛牌,得不受每股 面額應為新臺幣十元限制,修正該等外國企業適用之信用交易審查標準,並為符合實 務需求,對上櫃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放寬其設立登記年限規定, 另因上市(櫃)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強制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配合修正相 關條文,爰修正本標準。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針對第一上市(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將適用於一般上 市(櫃)公司之「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標準改為「無累積虧損」,並將計算基 礎為「實收資本額」者改為「股東權益」,爰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 及第四條) 二、考量以投資控股、金融控股公司型態申請上櫃者,本身並無實質經濟活動,且目 前發行面對於投資控股及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上市、上櫃之設立年限,均得以其所 屬任一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認定,故放寬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 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算。(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現行發行面對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之規定,將該外國發行人得出具之半年 度合併財務報告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改為經會計師核閱。(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考量上市(櫃)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強制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配合 修正相關規定,並明定除本次修正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自一百零 二會計年度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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