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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公告日期: 101.06.21
預告日期: 101.06.21 ~ 101.07.03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2851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十
    條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joanne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70。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joanne@sfb.gov.tw
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第七
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自九十三年十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修正財務報告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訂定本次
    修正條文第七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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