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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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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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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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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1002753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anita@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2。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anita@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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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期間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歷經四次 修正。本次為協助業者積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業者操作, 暨參考國外實務作法及相關規範,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業者,其人員得相互兼任,並 簡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規範,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在業者已建立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控管機制,確保所有客戶均受到公平對待,且 符合一定條件者,放寬擔任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 策業務人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 議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 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相互兼任。(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利業者爭取專業投資機構委託代為操作,放寬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者,其分析 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得於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自行 約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四、按本辦法業已規範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 ,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為 免重複規範,爰修正刪除該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其他非專責部門業 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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