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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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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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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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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1002753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anita@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2。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anita@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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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日、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四次修正 。本次為協助業者積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暨參 考國外實務作法及相關規範,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業者,其人員得相互兼任,爰修正 本規則。 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在業者已建立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控管機制,確保所有客戶均受到公平對待,且 符合一定條件者,放寬擔任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 策業務人員、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 析建議之人員及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 決策業務人員得相互兼任。(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配合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已明定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專責部門中從 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之兼任限制規定,修正應準用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 條) 四、配合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資格條件於本規則第五條之三規定,修 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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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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