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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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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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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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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1002753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anita@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2。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anita@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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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 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日、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及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三次修正。本次為協助業者積 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暨參考國外實務作法及相 關規範,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業者,其人員得相互兼任,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二、在業者已建立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控管機制,確保所有客戶均受到公平對待,且 符合一定條件者,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 易決策業務人員、擔任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 務人員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 議之人員得相互兼任。(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主管及 業務人員,準用第八條有關放寬人員相互兼任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 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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