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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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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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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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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351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 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867 (四)傳真:02-89691321 (五)電子信箱:zzhuang@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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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八次修正。為能 就保險商品(含要保書)之送審再予簡化,爰擬就保險商品之自律控管機制再予強化 ,俾使保險商品送審簡化後,仍得維持保險商品之品質;另配合降低法規對信用評等 制度之依賴及相關法令之修正等,研具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修正條文草 案,計修正六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本準則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刪除原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內容及九十九年 五月十二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條文,修正援引之條次等文字。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二、為降低法規對信用評等制度之依賴,使保險商品送審之獎勵機制更具實益,獎勵 機制之資格條件刪除保險業信用評等等級,並將與保險商品送審規範無關之糾正 或限期改善等處分予以排除;另配合本準則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刪除原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內容並使規範更為明確,修正援引之款次等文字。(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 三、為使用語一致,刪除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為強化保險業對送審保險商品之自律控管,明定保險商品管理小組定期檢視保險 商品之頻率,並增列檢視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為明確保險商品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核准或備查送審方 式辦理,修正第一項第六款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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