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enny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8。 (五)電子郵件: jenny@sfb.gov.tw。
|
內容: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本次共計修正 四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配合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財務報告 及相關會計項目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配合期貨交易所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訂定本次修正之 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