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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1.06.06
預告日期: 101.06.06 ~ 101.06.13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2664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enny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8。
(五)電子郵件:jenny@sfb.gov.tw
容: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六次修
正,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會計項目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
    四條)
二、配合期貨商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訂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
    期。(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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