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1.06.06
預告日期: 101.06.06 ~ 101.06.13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2664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enny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8。
(五)電子郵件:jenny@sfb.gov.tw
容: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
經八次修正,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考量期貨商行業特性,及維持期貨商財務監理之品質
    ,規定期貨商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並就相關編製方式及
    內容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基於期貨商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參考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