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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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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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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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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1010025456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 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向本 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hhhsu@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43。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信箱: hhhsu@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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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四年九月五日發布,其間配合證券交易法(以 下簡稱本法)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將公開收購制度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及實務運作 等歷經六次修正。現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修正,迄今已二年餘,隨著國際併購潮流趨勢,涉及國外私募基金案件有逐 漸增加之情形,為維護股東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草案合計修正五條、新增二條,共七條條文,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落實網路公告制度,調整公開收購人應抄送之證券相關機構。(修正條文第 五條)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 令規定之情事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得命令公開收 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為使公開收購期間重行起算之時 點更加明確,增訂公開收購期間自公開收購人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日起,重行起算 。(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公開收購申報事項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變更者,被收購公司擬變更對其公司股東之 建議者,因該建議對股東係屬重要資訊,爰規定被收購公司應於七日內就本次收 購重行申報及公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俾供股東參考。(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參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相關規定 ,增訂被收購公司應組成獨立之審議委員會之時點及其公告方式、資格條件及決 議方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五、公開收購申報事項經金管會依本法限期命令變更者,公開收購人應於函文送達之 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公司。(修正條文第二十 一條) 六、公開收購案件為申報制,公開收購人於公告申報後即可進行公開收購,為利被收 購公司股東易於查詢公開收購相關資訊,爰將本辦法公告之方式,修正為一律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由受委任機構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七、配合本法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公布修正,增訂「外國公司」專章,本法第一百六 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 四十三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五規定,增訂公開收購本法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 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準用本辦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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