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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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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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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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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537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總 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 http://www.ib. gov.tw),「法規資訊/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 ben0907@ib.gov.tw )向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電話:89 680899、傳真:89691322)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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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為配上開條文修正,及 採循序漸進原則檢討保險業國外投資相關法規,爰擬具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 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放寬保險業投資信評為 BBB+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 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限額至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放寬保險業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投資應符合之財務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 三、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 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 二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計算方式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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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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