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
公告日期: |
098.12.17
|
預告日期: |
098.12.17
~
098.12.28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917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 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79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
內容: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第六條有 關負責人之兼職限制旨在避免競業競爭或利益衝突,並在兼顧發行機構實務需求下, 規定具有投資關係之特定機構負責人兼任限制。 茲因實務上,發行機構如為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此時,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為發行 機構唯一股東,該母公司之股東,雖為發行機構「股東之股東」,然其對發行機構之 實質控制力並無差異,又該發行機構「股東之股東」間接持有發行機構之股份,在實 務上仍有派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需求,爰修正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發行機構 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其負責人亦得兼任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修正草 案第六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