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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3.19
預告日期: 101.03.19 ~ 101.03.28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1001032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三、旨揭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
  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dvsa@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10。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dvsa@sfb.gov.tw
容: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俾利實質投
資人得透過意思表示達到參與股東會議事,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
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本辦法共計八條,其要點臚列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應依本辦法辦理股東分別行使表決
    權(以下簡稱分割投票)之相關事宜。﹙草案第二條﹚
二、股東得主張分割投票之資格條件。(草案第三條)
三、股東向公司主張分割投票之申請、撤銷或終止之期間及辦理方式。(草案第四條
    )
四、股東申請分割投票應載明之事項、股東應保存申請及行使分割投票相關證明文件
    及其保存期限。(草案第五條)
五、為保障股東權益,就申請書件齊全之股東,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嗣後除經股
    東撤銷或終止外,毋須再提出申請;股東申請書件不完備,公司應通知股東補正
    、公司退回股東申請之程序及股東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時,公司應予說明。
    ﹙草案第六條﹚
六、公司應永久保存股東申請、撤銷及終止分割投票之相關書表文件及媒體資料,並
    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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