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 網站(網址: 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wen-chun@ib.gov.tw)向本 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電話:(02)89 680899;傳真:(02)09391300)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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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本次為明 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及因應監理需要,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保險業 訂定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 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時,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 基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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