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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1.02.29
預告日期: 101.02.29 ~ 101.03.07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04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
    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wen-chun@ib.gov.tw)向本
    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電話:(02)89
    680899;傳真:(02)09391300)提出。
容: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本次為明
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及因應監理需要,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保險業
訂定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
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時,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
基礎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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