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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098.12.14
預告日期: 098.12.14 ~ 098.12.23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92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三、「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
    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5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
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
月五日公布施行。
鑑於信託業近年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委託人進行投資或理財規劃之規模日增
,惟因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不同,爰有強化規範之必要,乃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其中對非專
業投資人部分應加強保障,例如行銷過程及應揭露之資訊予以進一步強化規範,以減
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對專業投資人則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於金融
商品服務之提供則增加廣度。本辦法修正草案,計修正十五條,增訂十四條,修正重
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所稱外國有價證券、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之
    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訂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申請程序、登錄作業,及資產品質良好之銀行得簡化
    申請新增信託業務運用範圍及信託商品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
三、訂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範圍及限制,並區分專業投資
    人及非專業投資人,予以差異化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五條)
四、強化信託業對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招攬投資商品行為之規範,包括投資標的之名
    稱不得誤導客戶,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勸誘或招攬與其風險屬性不相符
    之投資商品,並規範投資商品行銷文件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遵守法令主管審
    核。(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限制信託業對一般大眾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另為使信託業以適
    當方式提供其客戶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資訊,明定信託業對其現有客戶進行招攬
    之方式,並就招攬對象屬非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另定應遵守事項。(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
六、訂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時,應特別遵守
    進行客戶適合度程序及明示為信託關係交易,以提高對非專業投資人之保障。(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訂定信託業不得有先以自有資金買入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出之行為,並規範
    自交易相對人取得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八、增訂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等因素,不得以受
    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並授權由同業公會訂定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
    考核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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