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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1.12
預告日期: 101.01.12 ~ 101.01.1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10102560492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歷經五次
修正。今考量社會及經濟之實際情況,國內其他責任保險之保額、交通事故所致死亡
訴訟案件之判決金額及與本保險相關之其他資料等,現行保險金額仍有調升之空間;
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適度調高保險金額
。
本標準共有九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
    至二百萬元,其他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以相同比例增加。(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殘廢給
    付及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修正條文
    第七條)
四、為配合經營本保險產險業者實務準備作業程序,爰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九條)

內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歷經五次
修正。今考量社會及經濟之實際情況,國內其他責任保險之保額、交通事故所致死亡
訴訟案件之判決金額及與本保險相關之其他資料等,現行保險金額仍有調升之空間;
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適度調高保險金額
。
本標準共有九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
    至二百萬元,其他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以相同比例增加。(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殘廢給
    付及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修正條文
    第七條)
四、為配合經營本保險產險業者實務準備作業程序,爰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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