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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公告日期: 098.12.08
預告日期: 098.12.08 ~ 098.12.18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83000607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
三、「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預
    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
    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容: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草案總說明
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財政部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
三規定訂頒「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並於八十六年十月十
七日修正,然其形式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為符法制作業,爰重新依據信用合
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
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草案以取代現行規定。本草案與原限額規定相較,放寬信
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最高限額、刪除大額授信之定義及限額、放寬小額放款之範
圍等。
本草案共計八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限額,並採差異化管理方式,針對守法性且體質
    較佳之信用合作社,規定較高之限額。(草案第二條)
二、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草案第三條)
三、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或授信總餘額之項目。(草案第四條、草案第七條)
四、規定核算基數之定義。(草案第五條)
五、規定社員代表大會應於本標準規定限額內自訂最高限額。(草案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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