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 修正,本次為提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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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 修正,本次為提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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