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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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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11.30
~
1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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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00059333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 修正,本次為提升期貨交易所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 正,本次為提升期貨商財務資訊公開時效,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 次修正,本次為提升期貨結算機構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 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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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 修正,本次為提升期貨交易所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 正,本次為提升期貨商財務資訊公開時效,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 次修正,本次為提升期貨結算機構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 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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