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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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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11.30
~
1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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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811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發布,並經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次為配合保險業一百零二 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修正本辦法條文二條,要點如次: 一、保險業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之分出責任準備金計提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 ,由原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修改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處 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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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發布,並經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次為配合保險業一百零二 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修正本辦法條文二條,要點如次: 一、保險業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之分出責任準備金計提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 ,由原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修改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處 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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