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三 次修正,茲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該公報未生效前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辦理,爰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九號公報調整本準則中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會計項目。(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國 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訂定,除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 負債之分類與衡量業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之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 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換日重分類,爰增訂首次採用時,選擇先前認列 金融工具指定豁免項目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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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三 次修正,茲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該公報未生效前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辦理,爰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九號公報調整本準則中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會計項目。(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國 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訂定,除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 負債之分類與衡量業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之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 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換日重分類,爰增訂首次採用時,選擇先前認列 金融工具指定豁免項目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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