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 公告事項: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 歷經十六次修正,茲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該公報未生效前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辦理,爰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九號公報調整本準則中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會計項目及重 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修正第十九條 附表)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國 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訂定,除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 負債之分類與衡量業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之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 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換日重分類,爰增訂首次採用時,選擇先前認列 金融工具指定豁免項目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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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 歷經十六次修正,茲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該公報未生效前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辦理,爰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九號公報調整本準則中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會計項目及重 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修正第十九條 附表)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國 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訂定,除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 負債之分類與衡量業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之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 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換日重分類,爰增訂首次採用時,選擇先前認列 金融工具指定豁免項目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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