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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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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11.17
~
1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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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6103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 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布施行,並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三次修正。今考量地震保險基金資金日益累積,在兼顧資金流動性及安全 性之前提下,擴大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項目,以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益並分散風險。 此外,為健全地震保險基金特別準備金之計提,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九 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增進地震保險基金運用分散性及收益性,增列購買債券型基金為地震保險基金 之資金運用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資明確,修正地震保險基金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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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 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布施行,並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三次修正。今考量地震保險基金資金日益累積,在兼顧資金流動性及安全 性之前提下,擴大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項目,以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益並分散風險。 此外,為健全地震保險基金特別準備金之計提,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九 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增進地震保險基金運用分散性及收益性,增列購買債券型基金為地震保險基金 之資金運用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資明確,修正地震保險基金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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