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經總統公布,本條例本次修正主要為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 ,亦即除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幣之存款;另將存款利息亦納入最高保 額保障範圍,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 ,並使存款保險歸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 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 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一條,增訂二條,刪除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 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 另明定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 併歸戶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增訂第五條之二,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 圍。(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配合第五條之一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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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經總統公布,本條例本次修正主要為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 ,亦即除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幣之存款;另將存款利息亦納入最高保 額保障範圍,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 ,並使存款保險歸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 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 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一條,增訂二條,刪除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 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 另明定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 併歸戶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增訂第五條之二,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 圍。(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配合第五條之一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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