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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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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10.05
~
1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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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421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 公告事項: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並經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乙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資訊公開時效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爰擬具「保險業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保險業每 營業年度終了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之期限為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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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並經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乙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資訊公開時效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爰擬具「保險業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保險業每 營業年度終了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之期限為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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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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