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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公告日期: 100.09.21
預告日期: 100.09.21 ~ 100.10.05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00046769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發布實施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三次修正。基於
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
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由應
逾百分之二百五十調整為應逾百分之二百。(修正規定第六點)
內容: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發布實施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三次修正。基於
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
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由應
逾百分之二百五十調整為應逾百分之二百。(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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