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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 公告日期: |
1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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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9.21
~
1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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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00046769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 公告事項: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發布實施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三次修正。基於 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 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由應 逾百分之二百五十調整為應逾百分之二百。(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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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發布實施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三次修正。基於 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 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由應 逾百分之二百五十調整為應逾百分之二百。(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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