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九十條規定。 三、「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 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atnini@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54。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michael@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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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管理規則自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以來未再修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使所轄證券、期貨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商業同業公 會之監理規定趨一致,爰參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內容,研議修正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俾加強對證券商 公會之管理及督導,以提升其自律機制。 本次修正草共計新增二條、修正十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公會業務人員相關規範:明定公會業務人員辦理之事項、消極及積極資格條件、 及未具業務人員之資格者之改善期限為一年。(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章程應載明之事項及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申報金管會核定。(修正條文第三 條) 三、增訂公會對會員其他核准經營之各項業務之自律規範申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條 文第五條) 四、增訂公會對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管理,包含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 事項,應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公會對會員查察財務業務之處置及專案檢查之要件:將發現會員有不當情事 修正為違反自律規範,另增訂「或有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虞者」 亦為應專案檢查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六、修正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等申報時間,由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修正為 三個月內,同時將收支結算表修正為收支決算表。(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修正公會對會員處置事項之內容及申報金管會之文字:處置事項之內容為將有價 證券承銷職務修正為證券業務、開出支票遭銀行退票、或遭金融機構拒絕往來之 情事修正為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刪除公會會員違反證券交易所相 關規章之處置及增訂違反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 會決議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公會理監事之資格及違法處理:增訂理事及監事應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規 定之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資格條件,及 對於違法行為得以解任或之糾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 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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