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
| 公告事項: |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九日發布施行後,復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九十五年 六月十四日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應信用合作社之實際需求,且適度 提高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之運用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本次計修正一條條文,修正重點係以差異化管理方式,就財務業務狀況較佳之信合社 ,且其投資之有價證券發行人符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所訂定之財務業務標準 者,則酌予放寬其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股票限額,由 原核算基數之百分之十五提高為核算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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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九日發布施行後,復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九十五年 六月十四日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應信用合作社之實際需求,且適度 提高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之運用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本次計修正一條條文,修正重點係以差異化管理方式,就財務業務狀況較佳之信合社 ,且其投資之有價證券發行人符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所訂定之財務業務標準 者,則酌予放寬其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股票限額,由 原核算基數之百分之十五提高為核算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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