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制定公布 ,歷經二次修正,茲為配合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且對其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並考量國內環境及市場發展情形,對公 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維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 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四條條文(包括增訂六條條文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 下: 一、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修正現行會計政 策及會計估計變動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 五、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編製期中財務報 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 六、新增第五章規範首次採用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 」規定辦理,並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 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七、配合自 102 年會計年度起強制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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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制定公布 ,歷經二次修正,茲為配合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且對其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並考量國內環境及市場發展情形,對公 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維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 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四條條文(包括增訂六條條文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 下: 一、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修正現行會計政 策及會計估計變動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 五、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編製期中財務報 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 六、新增第五章規範首次採用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 」規定辦理,並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 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七、配合自 102 年會計年度起強制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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