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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暨「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公告日期: 098.12.01
預告日期: 098.12.01 ~ 098.12.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72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暨「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
    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提昇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管理及維持適足資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本次
修正係為參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並考量票券金融
公司之行業特性,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八條,增訂六條,刪除一條,修正重點
臚列如下:
一、參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範,爰作下列修正:
(一)增訂作業風險之定義及其所應計提資本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
      條及第九條)
(二)為落實監理審查原則及市場紀律之相關規範,爰增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
      關規定申報資本適足性自評相關資料、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以及主管機
      關得依對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評估結果,要求票券金融公司改善其風險管理及
      提高最低資本適足率等之法令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將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範圍改
    以實質控制能力判斷,爰修正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之轉投資事業範圍,並考量實
    務作業,增訂未納入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者,應自自有資本扣除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三條)
三、為清楚表達各資本類別,爰將現行第三條條文依其資本範圍分列至修正條文第三
    條至第六條,並增訂相關規範,以使計入自有資本之工具,具有實質效果。(修
    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參考「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將第一類資本之「權益
    調整」修正為「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並刪除第二類資本之「未實現長期股權投
    資資本增益」;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列入「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
    損益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評價利益,不
    具備穩定性且長期之資本特性,爰將其列為第三類資本;此外,為真實反映票券
    金融公司之資本狀況,增訂出售不良債權之未攤銷損失應自第一類資本扣除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五、鑒於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應扣除金額及有關交易簿之定義,均已規定於「票券金
    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爰刪除相關規定。(刪除
    現行條文第五條)
六、配合會計師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期間,將年度資本適足率之申報期限修正為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申報,並增訂各季資本適足率申報之法據。(修正條文第十條
    )
七、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產生之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
    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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