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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06.23
預告日期: 100.06.23 ~ 100.06.30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00054774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曾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一月
九日、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三度修正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四
條之附表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十四條之附表一及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修正
第十四條之附表一至附表三。
為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調整會計科目,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將保險機構計算監理年費基礎之實
質營業收入範圍修正為,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
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
益為準,並定自一百零一年起計算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內容: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曾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一月
九日、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三度修正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四
條之附表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十四條之附表一及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修正
第十四條之附表一至附表三。
為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調整會計科目,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將保險機構計算監理年費基礎之實
質營業收入範圍修正為,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
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
益為準,並定自一百零一年起計算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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