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三、旨揭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 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ocelyn.chung@sfb.gov.tw )或 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3。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jocelyn.chung@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劉委員啟群、葉委員銀華、林委員建智、謝委 員易宏、楊委員雅惠、蔡委員宗榮(以上含附件)、國會連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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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 歷經十五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且對我國發行人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並考量國內環境及市場發展情 形,對企業財務報告之編製維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表達 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 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發行人編製期中 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五、考量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企業為允當表達財務報導,需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 計,爰修改現行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動申報作法,改採資訊公開方式,不再需 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取消需前一年底前公告申報,次年度始得變更之規定,另規 範企業應履行之程序,以加強公司治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新增第六章規範首次採用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 」規定辦理,並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 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七、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修 訂本準則施行日期,並訂定過渡條款,規範經金管會核准提前適用者,應自一百 零一年起依本準則編製各期合併財務報告,並自一百零二年起依本準則編製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至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始適用本準則,但得提前自一百 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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