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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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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5.25
~
1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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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136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將資金運用於海外母集團作為調節,屬其調度資金部位重要 管道之一,據此,經查美國、香港、澳洲等國家,對於外資子銀行與其海外母集團間 之同業交易,均適度免除適用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應徵提擔保品規定,並另就交易對象 或限額予以補強規範。為有效督促在我國設立之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於利用海 外母集團調節資金之際,仍能兼顧風險分散,爰參考澳洲主管機關作法,修正「外國 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俾利管理。 為求規定名稱與條文用語之一致,本次修正將本規定名稱由「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 產規定」修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另規定內容修正二點, 重點如下: 一、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併計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 產餘額,與該子銀行淨值之比率訂定標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訂定不符修正規定者之調整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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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將資金運用於海外母集團作為調節,屬其調度資金部位重要 管道之一,據此,經查美國、香港、澳洲等國家,對於外資子銀行與其海外母集團間 之同業交易,均適度免除適用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應徵提擔保品規定,並另就交易對象 或限額予以補強規範。為有效督促在我國設立之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於利用海 外母集團調節資金之際,仍能兼顧風險分散,爰參考澳洲主管機關作法,修正「外國 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俾利管理。 為求規定名稱與條文用語之一致,本次修正將本規定名稱由「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 產規定」修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另規定內容修正二點, 重點如下: 一、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併計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 產餘額,與該子銀行淨值之比率訂定標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訂定不符修正規定者之調整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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