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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0.05.06
預告日期: 100.05.06 ~ 100.05.13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55288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九
年,歷經九十二年七月及九十九年一月二次修正,茲為符合實際需求,保險業財務、
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有進行通盤檢討之必要,以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爰
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九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
    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增訂公司(處)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並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有關年度財務報告、每半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應公告並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記載之財務資料應於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更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提存之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之記載,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及其指定
    機構受理之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平均處理天數。(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另考量簽證精算人員異動及
    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重要性,增
    列應於其他記載事項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九
年,歷經九十二年七月及九十九年一月二次修正,茲為符合實際需求,保險業財務、
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以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
正八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
    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增訂公司(處)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並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有關年度財務報告、每半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應公告並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記載之財務資料應於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更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人身保險業應提存之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之記載,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及其指定
    機構受理之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平均處理天數。(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另考量簽證精算人員異動及
    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重要性,增
    列應於其他記載事項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內容: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九
年,歷經九十二年七月及九十九年一月二次修正,茲為符合實際需求,保險業財務、
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有進行通盤檢討之必要,以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爰
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九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
    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增訂公司(處)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並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有關年度財務報告、每半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應公告並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記載之財務資料應於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更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提存之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之記載,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及其指定
    機構受理之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平均處理天數。(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另考量簽證精算人員異動及
    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重要性,增
    列應於其他記載事項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九
年,歷經九十二年七月及九十九年一月二次修正,茲為符合實際需求,保險業財務、
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以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
正八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
    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增訂公司(處)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並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有關年度財務報告、每半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應公告並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記載之財務資料應於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更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人身保險業應提存之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之記載,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及其指定
    機構受理之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平均處理天數。(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另考量簽證精算人員異動及
    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重要性,增
    列應於其他記載事項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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