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 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向本會保險局陳述意見(請依意見徵詢表格式以電子檔寄至 chinyi@i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079。 (四)傳真:02-89691322。 (五)電子郵件:chinyi@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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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保險業對財務資訊之編製及表達方式,使保險業財務報告更能明確允當揭露其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爰依產、壽險業之行業特性,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分別發布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間歷經四 次修正。本次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 其適用範圍包括所有保險業發行之合約(含再保險合約),並參酌國際保險業財務報 表之表達,爰統合現行財產、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並納入對再保險 業之規範,擬具適用所有保險業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準則草案共計六章三十二條 文,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揭示本準則之訂定依據,及本準則未規範事項應適用之法規、保險 業應訂定會計制度及財務報告之內容,暨有違反規定或會計變動者之處理。(草 案第一條至第六條) 二、第二章財務報表:計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附 註、及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名稱等六節,規範每一資產、負債、股東 權益、損益等會計科目之名稱、意義、評價方法、在財務報表上之表達方式及其 應揭露事項。(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七條) 三、第三章其他揭露事項:保險業之其他揭露事項應包含之內容,並應經會計師複核 。(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四、第四章期中報告:保險業期中報告之編製方式。(草案第二十四條) 五、第五章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保險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表、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關係報告書之編製與表達方式。(草案第 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六、第六章附則:保險業財務報告應申報之方式、機關、期限,及主管機關得基於監 理所需,要求保險業編列相關報表,並明定本準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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