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5
預告日期: 100.02.15 ~ 100.02.22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140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
    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mht929@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發布,本次為健全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監理功能
,並提供保險業者得以再保險方式分出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之風險並認列再保險資產,
以移轉風險並強化資本,爰修正本辦法條文二條,要點如次:
一、參酌其他國家再保險制度及規範,增訂保險業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
    業務者,得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並由主管機關另訂定應注意事
    項供業者遵循;另增訂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所辦理之再保險樣態,要求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未經核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發布
,並經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乙次修正,本次為配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
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修正,基於強化責任準備金監理之考量,爰增訂
本辦法第九條之一及修正第十三條,明定專業再保險業如有承接保險業以再保險方式
分出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並認列再保險資產者其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