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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09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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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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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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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策字第 09802565053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 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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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 ,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以金管保四字第○九四○二五六三三四一號令發布,歷經九十 六年及九十七年二次修正。今因定期存款利率逐年降低,並有鑑於國庫券之安全性及 流動性無慮,爰開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除以定期存款方式 存放於金融機構外,亦可購買國庫券。復為明確規範本保險特別準備金以外之資金運 用,而特別準備金以外之資金主要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其應屬於短期 且具高度流動性,在兼顧本保險資產安全性及流動性為前提下,爰增列該類資金運用 規範。本辦法修正前為十條,本次修正八條及新增二條,修正後為十二條。修正重點 如下: 一、因應保險公司並非均於年底日進行合併及加強監理之實務需求,修正本保險未滿 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以利非年底日之計算。(修正條文第二 條及第三條) 二、有鑑於國庫券之安全性佳、流動性無虞,就資產安全性而言,亦優於定存,遂放 寬保險業所提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購買國庫券者,無須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明確規範本保險特別準備金以外之資金運用,而特別準備金以外之資金主要為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其應屬於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以支應本保險 退保保費及賠付未來可能發生賠款之用,故原則以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方式儲存 。另參考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別準備金資金運用項目,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始得購買有價證券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參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確規範本保險資金運 用之資金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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