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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09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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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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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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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策字第 09802565051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 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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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 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以金管保四字第○九四○二五六三三三一號令發布 ,歷經九十六年及九十七年二次修正。今為落實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有關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獨立會計之規定,爰增訂本保險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範圍, 並為使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會計帳務作業有一致性之作法,以及確保本保險資產,訂定 相關限制性規定。本辦法修正前共十二條,本次修正九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修 正後條文仍為十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獨立會計之規定,記載本保險交易事項所 使用之會計科目,均應增設本保險明細子目,俾利帳務明確化。爰針對現行條文 尚未規範之會計科目予以增訂,以臻完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會計帳務作業有一致性之作法,並使保險人與本保險有關 之交易事項記載於獨立帳戶,俾利保險人明確劃分應歸屬於本保險之所有資產與 負債,爰規定保險人之相關會計帳務作業,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分錄處理 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確保本保險資產安全,要求保險人應按月傳送相關報表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並將本保險簽證精算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之陳報頻率由每年乙次增加為每半 年乙次。(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增訂後,本保險特別準備金 以外之負債,亦有明確相對應之資產,故本保險資金運用規範非僅侷限於特別準 備金部分,爰就辦理本保險之資金予以明確定義,並以本保險之資金為範圍,明 定應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項目。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明定存款 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資產,毋須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修正 條文第十條) 五、鑑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修正後,保險人可明確劃分本保險各項損益、資產 及負債科目,因此本保險之資產與負債應無差額,爰刪除本辦法第八條之二。 六、鑑於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 年度」,同法第三十條復規定「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 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因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與會計制度有關,須 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修正施行,復因本案為全案修正,爰配合修正本辦法施行 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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