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公告日期: |
098.11.20
|
預告日期: |
098.11.20
~
098.12.02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0980063211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期局 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hungosd@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45。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信箱:hungosd@sfb.gov.tw。
|
內容: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 定之授權,於八十四年九月五日訂定發布,其間配合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九 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將公開收購制度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及實務運作等歷經五次修正 。現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係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迄 今已四年餘,隨著國際併購潮流趨勢,私募基金與管理階層收購案件有逐漸增加情形 等,為維護股東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共修正六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為落實同一收購條件、強化受委任機構規範、完 備條件成就情形及維護應賣人權益等管理規範,謹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係指已依本法辦理或補 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未補辦公開發行之私 募有價證券不得為公開收購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另公 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如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 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者,該投資行為不得與應賣行為有任何關聯,始符合同一收 購條件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參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明定受委任機構應具備辦理股 務事務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則不得逾二家,以及公開收購人為金融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五、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 之事項者,成就之條件應包括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另增列應賣人於條件成就後例 外得撤銷應賣情形,包括出現競爭公開收購者、延長公開收購期間等。(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授 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其間配合實務運作,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 日修正。本次配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並強化資 訊揭露,爰修正本準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本次共修正三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為增列應賣人於條件成就後例外得撤銷應賣情形 及強化管理階層收購等案件之資訊揭露等,謹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增列應賣人於 條件成就後例外得撤銷應賣情形等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 二、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事項,增列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 公司之股東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