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 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ytko@ib.gov.tw)向本 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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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國外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兼顧保險業國外相關 金融商品之投資彈性,並循序引導保險業強化國外投資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故擬具第 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公司所保證之商業本票及公司債等規定, 並配合部分國家或無類似我國相關法令有關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拾元 等實務現況,修正相關限額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 二、為解決不同法令對於 Exchange Traded Fund(ETF)中譯名稱差異所生之混淆, 經參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爰將「交易所買賣基金」修正為「指 數股票型基金」。(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明定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監管措施之內容及範圍,與修正保險業申請提 高國外投資總額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相關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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