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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09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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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098.10.22
~
09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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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987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下稱本準則)係由財政部依保險法第一百三 十七條之一之授權,並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台財保字第八一一七六四五一五號令 發布,歷經八十三年、八十六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八年五次修正。今為落 實公司治理,避免保險業負責人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保險業健全經營,爰有強化保險 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限制必要,經參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 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有關兼顧公益目的推動之精神,及「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之董 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 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對非保險相關事業負責人之兼職 有足夠之調整期間,修訂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險業負責人,有不符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之兼任情事者,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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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下稱本準則)係由財政部依保險法第一百三 十七條之一之授權,並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台財保字第八一一七六四五一五號令 發布,歷經八十三年、八十六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八年五次修正。今為落 實公司治理,避免保險業負責人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保險業健全經營,爰有強化保險 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限制必要,經參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 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有關兼顧公益目的推動之精神,及「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之董 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 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對非保險相關事業負責人之兼職 有足夠之調整期間,修訂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險業負責人,有不符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之兼任情事者,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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